給付服務費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6年度,15號
OLEV,106,員補,15,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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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琮硯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
,760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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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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