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5年度,452號
NTEV,105,投簡,452,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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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   告 汪益丞
原告與被告黃良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
6,95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
尚欠5,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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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