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43號
PDEV,106,斗補,43,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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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鵬建設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靖鵬建設有限公司吉新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最新戶籍謄本),以及上列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繕本或影本。
三、被告葉秋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穎靜
  葉武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永卿(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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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