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謝月嬌
陳棍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耀松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 度斗簡字第278號),為此依法聲請於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前 ,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8049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5年 度斗簡字第2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審理無理由駁 回,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必要,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