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盧鍚銘
被 告 鐘木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42元,及其中①新臺幣7,465元②新臺幣4,345元③新臺幣3,086元,分別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①百分之15②百分之8.63③百分之13.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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