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67號
被 告 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凌
上列上訴人與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007 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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