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莊雨靜
代 理 人 蔡杰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 1 、2 款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 ,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固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 人」為對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但 未提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致本院難以確定相 對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 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業已函請彰化商業銀行檢送該帳 戶之開戶申請文件,經該行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檢送該帳 戶開戶資料影本,請聲請人到院聲請閱覽(資料僅供本件訴 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