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5年度,892號
NHEV,105,湖小調,892,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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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莊雨靜
代 理 人 蔡杰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 1 、2 款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 ,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固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所有人」為對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視為聲請 調解),但未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致本院難以確定相對人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 所,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 院業已函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檢送該帳戶之開戶申 請文件,經該行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檢送該帳戶開戶資料 影本,請聲請人到院聲請閱覽(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 勿外洩),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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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