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5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照峯律師被 告 蔡敏鴻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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