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0號
原 告 彭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