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濟群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被 告 李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起訴狀送達不合法,有再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