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壢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葉承道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 年1 月
6 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承道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及鋼珠彈壹顆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8日23時50分許。(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對於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於上開時 、地朝桃園捷運A21 站玻璃帷幕射擊乙節坦承不諱。(二)扣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支(含鋼珠彈1 顆)、移送機關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玩具槍照片7幀。(三)證人謝明融警詢時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4幀暨監視錄影擷取畫面。
三、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 揭證據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彈鑑定書105 年12月26日桃警 鑑字第1050089770號函在卷足憑,且該玩具手槍與真槍無異 ,令人難辨其真偽,有空氣槍之照片5 幀在卷可證,另依據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 表顯示,該槍枝能發射彈丸,雖該玩具槍之動能未能貫穿鋁 板,然依現場玻璃帷幕遭毀損之情形,堪認扣案之玩具槍客 觀上已達足以使人受傷、妨害公共秩序及擾亂社會安寧之程 度,有現場照片1 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 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可證,佐以被移送人自承係於駕駛 車輛過程中,隨意朝外射擊5 至6 發鋼珠彈等語,堪認被移 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在桃園市○ ○區○○○路0 段00號處捷運站之公眾出入場所隨意擊發鋼 珠彈之行為,顯有危害安全之虞,是被移送人之違序事實, 至為灼然。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行為係朝供不特定多
數人往來交通之公共場所擊發鋼珠彈,其妨害社會秩序安寧 情節重大,然其違序後態度尚可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另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1 把 及鋼珠彈1 顆,屬被移送人所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既此玩具槍係供其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應予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