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268號
SJEV,106,重小,268,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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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李孫成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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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