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823號
FSEV,103,鳳補,823,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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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李淑妃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6,1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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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淑妃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