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770號
FSEV,103,鳳補,770,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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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孟來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榮林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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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