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林玉蟬( 原名林宥臻) 、鄭伯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核定為3,02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30,8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原告尚需補繳
29,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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