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3年度,515號
FSEV,103,鳳簡,515,2014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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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潘珍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479 元, 及其中137,414 元自民國103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 個月300 元 ,第2 個月400 元,第3 個月500 元之違約金。嗣於103 年 12月8 日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217元及其自103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 息。原告所為請求既已因訴之變更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 程序審理,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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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