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吳明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欣倫、簡羽婕、許雅函間返還押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