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潘國城
被 告 鍾立民
被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文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盈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之母郭韻暉於民國97年在被告國軍 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下稱被告醫院)做糞便檢查,檢出潛 血反應,又做貧血檢查,亦檢出血紅素較一般正常值低,嗣 於97至99年間除有陸續回診做貧血檢查外,尚曾掛血液腫瘤 科被告鍾立民之門診,輸過一次血,另亦做過未用顯影劑之 電腦斷層,雖未檢出罹患大腸癌,惟醫生曾口頭告知係大腸 癌,是被告醫院應能知悉郭韻暉罹患癌症。其後,原告於 100 年7 月7 日帶郭韻暉至榮民總醫院檢查,證實郭韻暉確 罹患大腸癌。而後,郭韻暉於同年8 月1 日因嚴重貧血,由 原告陪同至被告醫院急診處就診,經急診處醫生會同被告鍾 立民看診,郭韻暉先住院做血液篩檢,再接受輸血,輸完血 後,郭韻暉於8 月2 、3 日均還算正常,原預計於同年8 月 3 日出院。又因原告認郭韻暉於住院期間之營養不佳,即主 動打電話請被告鍾立民幫郭韻暉注射1 針高蛋白營養針,經 被告鍾立民同意後,原告即因信任被告鍾立民而離開醫院。 詎原告於同年8 月3 日21時10分許回到醫院,發現被告鍾立 民於未告知原告之情況下,明知輸完血之人因將針頭留在血 管,會增加感染機會,若打點滴更會導致免疫力系統不好之 病患細菌感染,且明知電解質水不適合癌末或腎功能不好之 人,仍擅對郭韻暉點滴注射500C .C . 電解質水,當時已注 射約三分之二即約350C .C 左右,被告醫院卻未於注射過程 中注意到郭韻暉有全身癱軟之狀況,原告乃立即通知護士停 止點滴,被告鍾立民則向原告稱電解質水裡有加利尿劑成份 ,預計於注射完電解質水後,再施打500C .C . 之營養劑。 又當原告主動要求停止點滴後,被告醫院即應知郭韻暉之身 體狀況已不甚理想,惟竟未於當日夜間追蹤郭韻暉是否有經
尿液排出前所注射之水份,亦未為任何正面積極之醫療行為 ,而原告於隔日到醫院後,即發現郭韻暉所穿之紙尿布係乾 的,看起來未換過,且依被告醫院之護理紀錄,被告醫院於 8 月4 日1 時已發現郭韻暉之血氧濃度為85%,低於正常值 ,然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竟未通知醫師作處置,並遲至當 日2 時自作主張為郭韻暉戴上氧氣罩作為醫療措施,而未通 知醫師到場處理或採取急救措施,亦未依原告前一日晚上23 時許離開醫院前之囑咐以電話通知原告,錯失黃金搶救時間 ,待原告當日早上到醫院,發現郭韻暉已奄奄一息,狀況較 3 日晚上11、12時原告離開前嚴重,意識非常薄弱,醫師到 病房後,始於8 月4 日11時許將郭韻暉送進加護病房,惟郭 韻暉仍因細胞長期缺氧、肺積水、敗血性休克於103 年8 月 6 日17時1 分死亡。是原告因被告醫院及被告鍾立民對郭韻 暉有施打電解質水及未追蹤尿液排出量、未採取積極正面醫 醫療行為等之醫療疏失行為,受有精神上慰撫金50萬元之損 失,應由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88 條、第192 條、第194 條等規定,聲明:被告應連帶賠 償原告50萬元。
二、被告則以:
㈠郭韻暉於97年至99年間曾至被告醫院就診,被告鍾立民考量 郭韻暉當時年紀、腎功能及身體狀況,採取未使用顯影劑之 電腦斷層掃瞄,亦建議郭韻暉進一步接受腸胃檢查,惟不被 郭韻暉接受。嗣郭韻暉於100年8月1日因腹痛、食慾不振、 身體虛弱及貧血嚴重,由原告陪同至被告醫院急診入院接受 輸血治療,當時郭韻暉之身體狀況十分虛弱,已屬大腸癌末 期病患,然郭韻暉仍因故拒絕一些被告醫院要求配合進行之 檢查,且因郭韻暉身體虛弱,並無預計於同年月3日出院之 計畫。另郭韻暉經輸血治療後,血色素值變為7,已脫離危 險值,惟腎功能依其於同年月1、4日之檢驗結果觀之,有逐 漸惡化之情形,該惡化乃其身體病況所致。
㈡其次,郭韻暉入院時已因嚴重貧血及營養不良致體力十分虛 弱,進食量少,身體處於缺水之狀況,是其呈現全身癱軟或 意識昏迷等情,並非注射點滴所致,且郭韻暉入院時即有就 其身體缺水之狀況給予點滴注射生理食鹽水,維持身體水分 之基本需求,Aminol-V成分為胺基酸,Velip則為5%葡萄糖 電解質水,皆為補充營養或電解質常用之點滴,均以點滴之 方式進行,況8月3日注射點滴之時間為17時至21時許,非瞬 間注射大量點滴,且全部點滴輸液數量為350C.C.,並非500 C.C.,再考量郭韻暉之腎排水功能不理想,復同時開立利尿 劑20mg,顯見被告在為醫療行為時,已針對病患個人之特殊
需求為仔細之考量,難認被告此部分之醫療行為有何違反醫 療常規之情。又郭韻暉於同年月2日輸血治療後,食慾不佳 與腹部疼痛情況未顯著改善,因其長期營養不良,處於癌病 惡病體質,不適合短期內給予大量靜脈輸液,每日給予水分 不宜超過1000ml,故在謹慎給予靜脈輸液之同時,亦投予利 尿劑以維持體液平衡,從而,原告雖於100年8月3日提議給 予靜脈營養,被告鍾立民亦表示會評估,並預計施打完點滴 後尚須注射500C.C.營養針,然因郭韻暉於當日晚間尿量減 少而停止靜脈輸液,並經予利尿劑治療。
㈢再者,除原告要求施打點滴,之後約於100年8月3日21時許 ,郭韻暉注射電解質水後,因郭韻暉不舒服,病房有跟被告 鍾立民聯繫,即將點滴滴數予以終止,之後氧氣給予調整還 有一些紀錄,值班護士亦均有量測其之排尿量,作成紀錄, 病歷紀錄上沒有紀錄者,並不代表完全沒有做,且被告鍾立 民在電話與病房均有密切聯繫,亦曾於100年8月3日晚上17 時及21時10分與原告聯繫,而原告於100年8月4日早上方進 醫院,並不了解醫院於夜間對郭韻暉之照顧與處理,不能僅 以紙尿布係乾的,即認定無換過跡象,況尿液排尿量與追蹤 、急救與否,並無關聯,亦不可造成急救時間之拖延。 ㈣又血氧飽和度低於正常值,是否需做血液檢測,應視當時情 形而定,除非血氧濃度過低或病人末梢循環差,以致監視儀 器檢控不精準時,始予抽血檢驗。被告鍾立民於100年8月2 日晚上7點多即曾於醫囑請護理師須視情況給予氧氣,隔日 即8月3日給予郭韻暉營養劑時,亦同時囑予氧氣及血液監測 ,同日17時曾給予郭韻暉經鼻氧氣,惟郭韻暉於同日17時10 分即自行將經鼻氧氣面罩拿除,然被告鍾立民於17時30分許 仍在例行醫囑寫到須定期測量病人血氧濃度,並予以紀錄, 況每個病患對於低血氧之耐受程度各有不同,當郭韻暉於10 0年8月4日2時之血氧飽和度降為85%,護理人員欲予經鼻氧 氣,遭郭韻暉拒絕時,其係於意識清楚下拒絕醫療之行為, 然護理人員仍將該氧氣面罩置於病患胸前,繼續施以密切觀 察,並無延宕急救等情。而後,護理人員於同日6時45分復 予郭韻暉氧氣面罩10L/min,血氧飽和度已達97%,同日8時 30分郭韻暉至放射科接受胸部X光檢查,於8時45分返回病房 後,出現低血壓、呼吸喘及無法測得血氧飽和度之情形,訴 外人孔麒豪醫師評估後,於同日9時進行抽血檢查並予氧氣 面置10L/min使用,同日9時15分因病患病情無改善,仍無法 測得血氧飽和度,即改為氧氣罩15L/min使用,同日9時30分 訴外人徐銘宏醫師向原告解釋,郭韻暉之病情需轉入加護病 房治療,並於10時30分轉入加護病房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
故被告醫院確已於監測到病患血氧飽和度為85%時,為相關 之醫療處置。況原告既於事前已知郭韻暉對醫療之接受度及 配合度不佳而常有拒絕醫療之行為,即應隨侍在側,給予照 顧,而非在家等候通知,嗣後再空言指摘醫院之醫師及護理 人員未為通知,而有醫療過失之情,復且,本件相關醫療人 員對於病患所為之醫療處置是否有違醫療常規,要非以是否 通知原告為認定標準,且依郭韻暉入院情形,意識及身體狀 況已非常虛弱,原告於100年8月4日早上始進醫院,並不了 解醫院夜間對於郭韻暉之照顧與處理,僅憑結果認定醫療人 員之處置違反醫療常規,要無可採。
㈤另郭韻暉因呼吸急促轉入加護病房,臨床上懷疑係肺水腫或 敗血症合併呼吸衰竭,即一方面針對敗血症給予廣效性抗生 素治療,並透過氣管內插管併呼吸器使用及高濃度氧氣支持 治療維持組織血氧需求及排出二氧化碳,同時予以昇壓劑、 強心劑維持血壓與組織循環。又一般細菌性感染時,多數病 人因發燒或畏寒現象,或在抽血過程中發現白血球偏高,醫 師通常始據以判斷是否發生感染,並做必要處置,惟郭韻暉 雖患有嚴重感染,惟自住院前至8月4日出現敗血性休克時, 皆未出現上開徵狀,反係出現食慾不振及疲倦等不適問題, 故難以判斷是否有合併感染等情。再者,郭韻暉於住院期間 經被告醫院對其細菌感染問題,進行細菌培養,雖發現病患 體內多為腸內菌,與其患有大腸癌有直接關聯,另所存在細 菌,並非多重抗性之醫院病菌,顯均係其住院前,即已存在 體內之病菌,是郭韻暉於住院前之健康狀況已然不佳,易因 細菌感染引起菌血症,又因其先前配合各項治療之意願不佳 ,加之年事已高,無論手術或化療空間極度有限,最終導致 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與被告醫院、被告鍾立 民之醫療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至原告雖質疑被告醫院是 否有用洗腎之方法改善郭韻暉肺積水之病狀及為何未使用葉 克膜,惟被告醫院並無葉克膜設備,且葉克膜之使用以急性 突發之心肺疾病為主,或許能延長心跳與生命,惟凝血功能 異常帶來之出血與無法排出水份導致之水腫,將令病患在極 度沒有尊嚴之情況下痛苦離開,另洗腎雖可在腎衰竭情況下 協助移除體內積水與毒素,惟在血壓不穩定情況,血液透析 治療無法有效達到上述療效,而郭韻暉於8月4日上午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兩側肺浸潤,並疑有肋膜積水,與同年8月 1日住院時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僅有少許左下肺部浸潤之現象 完全不同,若為血壓正常之情況下,一般慢性腎毒素增加或 水份無法排出,得以洗腎方式處理肺部積水問題,然郭韻暉 入院後於100年8月4日至同年月6日間測得之血壓相當不穩定
,若貿然洗腎則會使血壓變動更為劇烈,且郭韻暉之病情於 100年8月4日曾會診腎臟內科、胸腔內科、心臟血管內科, 該等醫師均未曾建議以洗腎方式進行改善,是被告未以洗腎 方式改善肺積水之問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經查:
㈠郭韻暉有嚴重貧血、憂鬱症及第四期升結腸癌(併腹膜轉移 )等病史,先前曾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 榮民總醫院就診,於100 年8 月1 日因疲倦數日,至被告醫 院住院,由被告鍾立民主治,郭韻暉入院之血壓83/52mmHg 、脈博109 次/ 分,有嚴重貧血,血紅素4.4g/dL (參考值 11.4~16g/dL )、平均紅血球容積為65.9fL(參考值80~100 fL),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僅少許左下肺部浸潤之現象, 乃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 單位及生理食鹽水每日500mL , 於同月3 日因郭韻暉進食量少、精神倦怠及有噁心現象,原 告要求施打營養針,被告鍾立民於當日17時開立Aminol-V每 日500mL 及Velip 每日500mL (但當日22時Velip 僅滴注 350mL ,因原告要求停止滴注),17時30分開立每日及立即 靜脈輸注利尿劑Rasitol 20mg。又郭韻暉於同月4 日1 時血 氧飽和度85% ,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欲給予經鼻氧氣,惟 郭韻暉拒絕,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最終僅能將氧氣面罩置 於郭韻暉胸前,6 時45分再給予氧氣面罩10L/min ,血氧飽 和度上升為97% ,8 時30分郭韻暉至放射科接受胸部X 光檢 查,8 時45分返回病房後,出現低血壓(74/47 mmHg)、呼 吸喘(26次/ 分)及無法測得血氧飽和度之情況,被告醫院 醫師訴外人孔麒豪醫師評估後,於同日9 時進行抽血檢查及 給予氧氣面罩10L/min 使用,9 時15分因病人病情無改善, 仍無法測得血氧飽和度,改為non- rebreathing氧氣罩15L/ min 使用,9 時30分被告醫院醫師訴外人徐銘宏醫師向原告 解釋,郭韻暉需轉加護病房治療,10時30分轉入加護病房, 郭韻暉當時昏迷指數為9 分(E2V2M5,滿分為15分),10時 47分郭韻暉血壓64/35 mmHg、血氧飽和度88% ,當日上午之 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兩側肺浸潤,並疑有肋膜積水(與8 月1 日住院時之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僅少許左下肺部潤之 現象完全不同),且當日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左心室 LVEF為良好之74% ,郭韻暉入加護病房後,於敗血性休克之 診斷下,施行置放氣管內管、給予升壓藥及廣效抗生素治療 ,並進行血液培養結果長出Streptococcus aglactiae 及 Pseudomonas aeroginosa,尿液培養則長出E .coli ,嗣郭 韻暉於同月6 日死亡等情,有被告醫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
郭韻暉之病歷資料(見外放影卷)及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 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2 年5 月10日函附醫事審議委員會 鑑定書(見本院雄醫調字第160 頁至第170 頁)影本各1 份 可稽,足以認定。
㈡被告醫院及被告鍾立民對於郭韻暉之醫療是否有過失乙節,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 員會鑑定,該會鑑定意見認為係「病人之感染病原菌,於8 月4 日之血液培養結果長出Streptococcus aglactiae 及 Pseudomonas aeroginosa,尿液培養則長出E .coli ,此類 多重細菌之感染,顯示病人於癌病之侵襲及營養不足之情形 下,抵抗力極度不佳,導致病情急速惡化,經查,8 月4 日 懷疑病人為敗血性休克時,醫療人員立即聯絡轉加護病房急 救,並採取即時救治,包括氧氣、升壓藥及廣效抗生素治療 ,惟因感染過於嚴重,最後雖施以置放氣管內急救,仍因多 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依病歷紀錄,本案病人住院時,已處於 癌末之多重併發症,醫療團隊依其症狀給予之治療,符合醫 療常規,醫院相關檢查及醫療處置,並無疏失之處」等語, 有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5 月10日函附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 (見本院雄醫調字第160 頁至第170 頁)可憑。堪認被告鍾 立民或被告醫院對於郭韻暉之醫療,並無任何過失,郭韻暉 之死亡原因,係其在癌病之侵襲及營養不足之情形下,抵抗 力極度不佳,又遭多重細菌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而死亡。 亦即,郭韻暉之死亡原因純係因其自身罹癌,抵抗力過低, 無法抵抗一般人體或環境週遭廣泛普遍存在之B 群鏈球菌( Streptococcus agalactiae)、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大腸桿菌(E .coli )等多重細菌感染,而 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並非被告鍾立民或被告醫院有何醫療 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鍾立民及被告醫院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應無理由。
㈢原告雖執前詞主張依郭韻暉之病情,被告鍾立民於未告知原 告之情況下,即對郭韻暉點滴注射500C .C . 電解質水,當 時已注射約三分之二即約350C .C 左右,被告醫院亦未於注 射過程中注意到郭韻暉有全身癱軟之狀況,且注射導致郭韻 暉遭細菌感染云云。惟查,依郭韻暉病歷紀錄,100 年8 月 3 日17時,因原告要求為郭韻暉施打營養針,被告鍾立民醫 囑給予Aminol-V 500mL、Velip 500mL 業如前述。而Aminol -V之成分為胺基酸,Velip 則為5%葡萄糖電解質水,兩者為 補充營養或電解質常用之點滴。被告鍾立民因郭韻暉當時嚴 重貧血及營養不良,導致體力虛弱,進食量少,又有噁心現 象,且其生化檢驗報告顯示其腎功能BUN/Cr=49/1.2mg/dL,
判斷其處於缺水之狀況,給予上述兩種點滴治療,符合醫療 常規。且依病歷紀錄,自100 年8 月3 日17時醫囑開始施打 至22時為止,約莫4 至5 小時,共約滴注850mL ,此滴注速 度及施打量,對於100 年8 月4 日超音波檢查結果之心臟圖 ,左心室LVEF為良好之74% ,並無心臟衰竭病史之郭韻暉, 速度及施打量均於合理範圍內,又於滴注前有給予利尿劑 Rasitol 20mg iv ,並不會因此導致水量過多,且所給予之 點滴,且所給予之點滴,目前並無實證醫學或臨床案例顯示 會導致紅血球細胞受損,而點滴本身除非有遭受細菌污染, 否則亦不會導致細菌感染,且依郭韻暉之病歷及細菌繁殖所 需時間判斷,郭韻暉無因上開點滴而遭給菌感染之可能等情 ,有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68 頁)及郭韻暉 之病歷資料(見外放影卷)可稽,堪認被告鍾立民此部分醫 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不當。又依被告醫院護理紀錄記 載:「2110家屬(兒子)前來,並詢問今天何時打營養針, 並電話聯絡Dr鍾立民主任…2150家屬(兒子)與患者之丈夫 在病房吵架…2200家屬(兒子)表示Velip 500ml Keep大概 目測只剩下150ml …不打,已協助Velip 剩餘ml數拿回… 2240家屬(兒子)要求屬護理人員協助…2330其家屬(兒子 )要向護理人員表示明天要打營養針之前要先告知其家屬( 兒子)半夜任何處置,一定要先電話聯絡至家屬(兒子)… 」等語(見外放影卷),亦堪認被告醫院人員於郭韻暉注射 過程中仍持續觀察其身體狀況,並依原告之要求停止點滴, 並無過失。況且,郭韻暉之死亡原因係因其自身罹癌,抵抗 力過低,無法抵抗一般人體或環境週遭廣泛普遍存在之B 群 鏈球菌(Streptococcus agalactiae)、綠膿桿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大腸桿菌(E .coli )等多重 細菌感染,而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業如前述,與上揭注射 行為,毫無關係。至於原告憑空主張該次注射導致郭韻暉受 細菌感染云云,尚無證據可憑,且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 見本院卷第168 頁)業已載明:依郭韻暉之病歷及細菌繁殖 所需時間判斷,郭韻暉無因上開點滴而遭給菌感染之可能等 語,可見原告之主張並非可取。
㈣原告雖執前詞主張100 年8 月4 日1 時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 雯測得郭韻暉血氧飽和度為85% 時,竟未通知醫師作處置, 並遲至當日2 時自作主張為郭韻暉戴上氧氣罩作為醫療措施 ,而未通知醫師到場處理或採取急救措施,亦未依原告前一 日晚上23時許離開醫院前之囑咐以電話通知原告,錯失黃金 搶救時間,待原告當日早上到醫院,發現郭韻暉已奄奄一息 云云。惟查,被告鍾立民於100 年8 月2 日、3 日即有醫囑
被告醫院護理人員要定期測量郭韻暉之血氧濃度並酌情給予 氧氣使用乙節,業據被告鍾立民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 有被告醫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所附「單 一劑量醫囑單「例行治療」為憑(見外放影卷),足以認定 。被告鍾立民既已有明確之「例行治療」之醫囑,則被告醫 院護理師蘇杏雯依該醫囑監測郭韻暉之血氧濃度並給予其氧 氣,並非自作主張。而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於100 年8 月 4 日1 時已測得郭韻暉血氧飽和度為85% 乙節,固有被告醫 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見外放影卷)所 附血壓脈博呼吸紀錄可憑,但當時因郭韻暉不願配合使用氧 氣罩,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乃於其護理紀錄載明「2:00 SPO2 :85% ,予O2 N/C使用,但病人拒絕,予O2 Mask 5l/min,胸前keepobs 」等語(見外放影卷,被告醫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所附護理紀錄),且證人 蘇杏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8 月4 日1 時至2 時之間 ,因伊很擔心郭韻暉之狀況,一直跑郭韻暉病房,一直觀察 其狀況,看血氧濃度有無恢復,當下伊要依醫囑給氧氣,但 郭韻暉配合不好,伊陸陸續續觀察後,稍微把氧氣面罩調到 下面,血氧濃度有回升一點,伊就未再記錄或回報醫師等語 (見本院卷第94頁、第96頁),堪認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 於當日1 時,測得郭韻暉血氧濃度低於正常值時,即欲依醫 囑給予氧氣,但因郭韻暉不配合,至當日2 時只好將氧氣面 罩置於郭韻暉胸前之情。被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並非未積 極依醫囑給予郭韻暉氧氣,而是在郭韻暉拒絕之情形下,被 告醫院護理師蘇杏雯亦無可能違反其意願,強行給予郭韻暉 氧氣。故難認被告醫院或其受僱人蘇杏雯有何過失。況被告 醫院護理師蘇杏雯於同日6 時45分給予郭韻暉氧氣面罩 10L/min 後,郭韻暉之血氧飽和度測得為97% 等情,有被告 醫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所附護理紀錄記 載:「2:00 SPo2 :85 ,RA,予O2 N/C使用,但病人拒絕, 予O2 Mask5l/min …。6:45予O2 Mask10l/min使用,SPO2 :97%。」等語及血壓脈博呼吸紀錄(見外放影卷)可證,堪 認被告醫院護士蘇杏雯確有依照醫囑注意郭韻暉之血氧濃度 ,並適時給予氧氣,並無任何疏失。至於原告憑空質疑郭韻 暉因100 年8 月4 日1 時至6 時45分間長期缺氧,始導致郭 韻暉死亡之結果云云,並無證據可憑,尚無足取。又原告縱 有囑咐被告醫院人員隨時通知原告,但被告醫院護理師值班 當時為夜間,原告既未陪同郭韻暉在醫院,而是返家休息, 依照常情判斷,被告醫院人員或被告醫院護理師,未在三更 半夜,僅因郭韻暉之血氧濃度為85% 即通知原告,應無過失
。
㈤原告雖執前詞主張100 年8 月4 日被告醫院錯失黃金搶救時 間,待原告當日早上到醫院,發現郭韻暉已奄奄一息云云。 惟查,當時夜間值班之被告醫院護理師並無任何疏失,業如 前述,而同日8 時30分郭韻暉至放射科接受胸部X 光檢查, 8 時45分返回病房後,出現低血壓(74/47 mmHg)、呼吸喘 (26次/ 分)及無法測得血氧飽和度之情況,被告醫院醫師 即訴外人孔麒豪醫師評估後,於9 時進行抽血檢查及給予氧 氣面罩10L/min 使用,9 時15分郭韻暉病情無改善,仍無法 測得血氧飽和度,改為氧氣罩15L/min 使用,9 時30分被告 醫院醫師即訴外人徐銘宏醫師向原告解釋,需轉加護病房治 療,10時30分將郭韻暉轉入加護病房等情,有被告醫院護理 紀錄記載:「0830家屬(兒子)前來探視,並質疑昨天下午 為何有2 瓶20的醫囑,告知鍾醫師評估後開立之醫囑,但家 屬(兒子)無法接受,告之Dr孔前來解釋…但家屬(兒子) 接受程度低,Dr孔解釋後,協助照CR,但至放射科時,家屬 (兒子)告之勤務員…要求先推上來,不想在樓下等待。 0845由放射科返室,check BP :74/47 mmHg,RP :26次/ 分 後,無法測量SPO2,詢問家屬是否可予使用氧氣,情續激動 表示為何由氧氣沒有請醫師前來評估,Dr孔麒豪已前來視之 。0900,Dr孔麒豪向其解釋後予抽ABG ,CRC ,SMA 因仍無法 測SPO2予on O2 mask 10L/min use續觀之。0915仍無法測得 SPO2,協助on non-rebreathing mask 15L/min use 。0930 Dr徐銘宏已前來向兒子解釋病況,因病情需要,待轉加護病 房。0940已聯絡21-05 ,因昨日家屬要求移除iv catheter ,故身上無iv catheter 存留,經Dr孔麒豪向家屬解釋後同 意針頭留置,協助on iv 。1010協助on 20 號iv catheter 於左手,轉至21-05 ,續觀之。1030 at 10:30 病患由71 -22 轉入21-05A」等語(見外放影卷,被告醫院101 年5 月 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所附護理紀錄)可證,是原告醫 院相關人員顯有隨時監測到郭韻暉血氧飽和度,並為相關之 醫療處置。且被告鍾立民及被告醫院相關醫護人員之上開處 置,亦經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任 何不當,亦有該鑑定書載稱:「病人於8 月4 日清晨出現血 氧飽和度不足,護理人員要給予氧氣,惟病人拒絕,顯示病 人對醫療之接受受或配合度不佳。病人因感染微久初期,並 不明顯,隨即進展快速,引起敗血性休克,後續雖採取必要 之醫療處置,最後仍無法挽回病人生命,至於加護病房之急 救過程,依時序及所進行之治療處置以觀,並無延誤」等語 (見本院卷第169 頁)可稽,堪認原告上揭主張被告醫院錯
失黃金搶救時間,並無理由。
㈥原告以被告至100 年8 月4 日始醫囑對郭韻暉施作血液之細 菌培養,應有未當云云。惟查:一般細菌性感染時,多數病 人會出現發燒或畏寒之現象,醫師通常會據以判斷是否發生 感染,並作必要處置,而郭韻暉雖患有嚴重感染,惟住院前 至8 月4 日出現敗血性休克時,皆未出現發燒或畏寒之症狀 ,而係呈現出食慾不振及疲倦等不適問題,由於末期轉移癌 病人可能因癌症之惡病質(cachexia)、嚴重貧血及營養不 良,常會出現相似症狀,因此於病情複雜,又無發燒或畏寒 之情形下,難以判斷是否有合併感染。且郭韻暉之感染原菌 ,於8 月4 日之血液培養結果,長出Streptococcus aglactiae 及Pseudomonas aeroginosa,尿液培養則長出E .col l,此類多重細菌之感染,顯示其於癌病之侵襲及營養 不足之情形下,抵抗力極度不佳,導致病情急速惡化,8 月 4 日懷疑郭韻暉疢敗血性休克時,被告醫院醫療人員立即聯 絡轉加護病房急救,並採取即時救治,包括氧氣、升壓藥及 廣效抗生素治療,惟因感染過於嚴重,最後雖施以置放氣管 內管急救,仍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依病歷紀錄,郭韻暉 住院時,已處於癌末之多重併發症,被告鍾立民及被告醫院 醫療團隊依其症狀給予治療,符合醫療常規,被告鐘立民及 被告醫院相關檢查及醫療處置,並無疏失之處等情,有郭韻 暉之病歷資料(見外放影卷)及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見 本院雄醫調卷第169 頁至第170 頁)可證,堪認被告鍾立民 及被告醫院未能未卜先知,早於100 年8 月4 日前即對郭韻 暉施作血液、尿液之細菌培養,乃現在醫學科技不及所致, 並非被告鍾立民或被告醫院有何過失。
㈦原告主張:依自由時報所載林杰樑醫師因血氧濃度下降,陷 入昏迷,與郭韻暉情況雷同,但被告卻未以洗腎方式,改善 肺部積水之情形,且肺部積水係注射電解水無法排出所致云 云。惟查,原告徒憑報載認郭韻暉與自由時報所載林杰樑醫 師二人之情況相同,顯屬臆測。況且對於郭韻暉是否有洗腎 之必要乙節,被告辯稱:郭韻暉於100 年8 月4 日至同月6 日間分別測得之血壓為74/47 mmHg、121/43mmHg、127/51mm Hg、138/ 49mmHg 、69/42mmHg 、86/44mmHg 、91/48mmHg 、77/52mmH g、84/50mmHg 、82/49 mmHg,顯示在上開期間 郭韻暉血壓相當不穩定,又經會診胸腔內科湯旭南醫師、心 臟血管內科吳寶榮醫師、腎臟內科劉義聰醫師,該等醫師均 未建議使用洗腎方式來改善郭韻暉肺部積水之問題,被告未 以洗腎方式來改善郭韻暉肺部積水情形,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等語,有被告醫院101 年5 月23日函附郭韻暉之病歷資料(
見外放影卷)可稽,堪認為事實。
㈧原告主張:郭韻暉於100 年8 月1 日住院時,胸部X 光檢查 報告並無肺部浸潤積水,被告鍾立民醫囑注射電解質水後, 於同年月4 日X 光檢查報告出現肺浸潤,且郭韻暉之腎臟排 水系統不堪注射電解質水及利尿劑,被告醫院未監測其排尿 量,因此未及時發現郭韻暉肺積水而引起血氧濃度為85% 致 陷入昏迷云云,惟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 見已載稱:郭韻暉當時嚴重貧血及營養不良,導致體力虛弱 ,有噁心現象,依其腎功能檢驗數據顯示處於缺水狀況,而 被告醫矚使用Amin ol-V 、Velip ,兩者乃補充營養或電解 質常用之點滴,且對病患滴注速度及施打量均在合理範圍, 更於滴注前給予利尿劑,應不會因此導致水量過多,認被告 鍾立民上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未發現有疏失之處,且 一般細菌性感染時,多數病人會出現發燒或畏寒之現象,醫 師通常會據以判斷是否發生感染,並作必要處置,郭韻暉雖 患有嚴重感染,惟住院前至8 月4 日出現敗血性休克時,皆 未出現發燒或畏寒之症狀,而係呈現出食慾不振及疲倦等不 適問題,由於末期轉移癌病人可能因癌症之惡病質( cachexia)、嚴重貧血及營養不良,常會出現相似症狀,因 此於病情複雜,又無發燒或畏寒之情形下,難以判斷是否有 合併感染。且郭韻暉之感染原菌,於8 月4 日之血液培養結 果,長出Streptococcus aglactiae 及Pseudomonas aeroginosa,尿液培養則長出E .col l,此類多重細菌之感 染,顯示其於癌病之侵襲及營養不足之情形下,抵抗力極度 不佳,導致病情急速惡化,8 月4 日懷疑郭韻暉疢敗血性休 克時,被告醫院醫療人員立即聯絡轉加護病房急救,並採取 即時救治,包括氧氣、升壓藥及廣效抗生素治療,惟因感染 過於嚴重,最後雖施以置放氣管內管急救,仍因多重器官衰 竭而死亡,依病歷紀錄,郭韻暉住院時,已處於癌末之多重 併發症,醫療團隊依其症狀給予治療,符合醫療常規,醫院 相關檢查及醫療處置,並無疏失之處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5 月10日函附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見本院雄醫調 字第160 頁至第170 頁)可憑,堪認被告鍾立民及被告醫院 對於郭韻暉之醫療處置,並無何任不當。且郭韻暉之死亡原 因純係因其自身罹癌,抵抗力過低,無法抵抗一般人體或環 境週遭廣泛普遍存在之B 群鏈球菌(Streptococcus agalactiae)、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大 腸桿菌(E .coli )等多重細菌感染,而引發敗血性休克死 亡,並非被告鍾立民或被告醫院有何醫療過失。原告未提出 相當之證據,僅憑其個人之臆測或剪報即隨意猜測郭韻暉之
死亡原因及被告醫院或被告鍾立民之醫療行為不當,自無理 由。
㈨原告雖主張:前揭電解質水並不適合癌症病人,有電解質水 之製造商可以證明,且原告對郭韻暉所注射之電解質水裡有 加利尿劑成份,竟未於當日夜間追蹤郭韻暉是否有經尿液排 出前所注射之水份,亦未為任何正面積極之醫療行為,而原 告於隔日到醫院後,即發現郭韻暉所穿之紙尿布係乾的,看 起來未換過云云。惟查,被告鍾立民醫囑為郭韻暉注射上揭 電解質水,符合醫療常規,業如前述,而電解質水之製造商 並非為郭韻暉主治之醫生,應無從判斷該電解質水是否適合 郭韻暉,是原告請求傳喚電解質水之製造商人員,應無必要 。至於郭韻暉當晚是否排尿、排尿多少,尚非以原告自己臆 測之尿布是否乾的、是否換過為憑,且郭韻暉當晚之排尿量 多少,尚難認與其死亡之原因有何關連。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