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陳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成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52223
號強制執行程序,就原告所有AZZURRI 單車碳纖公路車(下稱系
爭公路車)所為之查封程序,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公路車之價
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物品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如
系爭物品之估價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