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量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