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量測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2222號
KSEV,103,雄補,2222,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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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量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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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