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藍潘淑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
限公司、張順良發支付命令,惟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50 元,應繳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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