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2182號
KSEV,103,雄補,2182,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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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藍潘淑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
限公司、張順良發支付命令,惟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50 元,應繳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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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