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2115號
KSEV,103,雄補,2115,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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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   告 曾譞琇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及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5,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預告工資33,23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1,000 元之1/2 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計算式:1,440 元-500 元=9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雄救字第67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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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