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亭佑發支付命令
,惟郭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4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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