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987號
KSEV,103,雄補,1987,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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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萬騰達國際商用地產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王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瑞娟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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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