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2396號
KSEV,103,雄簡,2396,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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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彭勝富
被   告 呂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7,538元,及自民國103 年7 月20日起 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000元。嗣於 本院審理中擴張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0 年7 月6 日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承 租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約定租期3 年(自100 年7 月20日 起至103 年7 月19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押租金36,0 00元,而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下稱系 爭租約)。嗣被告未依約繳納租金及水電費,租金部共積欠 3 個月,經扣除押租金尚積欠18,000元(計算式:18,000× 3 -36,000=18,000),水電費部分(6 至7 月水費及4 至 7 月電費),積欠9,723 元,合計共積欠27,723元(計算式 :18,000+9,723 =27,723),經原告於103 年5 月28日寄 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被告繳清積欠之租金及水電費,詎 被告並未簽收,原告於103 年7 月3 日再度以存證信函終止 系爭租約,然被告迄今仍占用系爭房屋拒不返還,不但違反 前述系爭租約之約定,原告並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等之不當 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等之損害,為此爰依系



爭租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 信函、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水電費收據影本等為證,經本院 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六、得心證之理由
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第455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 要件,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 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 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所有人得依 不當得利法則向無權占用其房地之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 損害金。經查,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系爭租約於103 年7 月19日因租期屆至而終止,被告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455 條,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依不當得 利及系爭租賃契約法律關係,經以押租金扣抵2 個月租金後 ,請求被告給付27,723元,及自103 年7 月20日起至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000元,即屬有據。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55 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27 ,723元,暨自103 年7 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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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