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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887號
KSEV,103,雄小,887,201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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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88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有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中美家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小字第88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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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