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徐良一
被 告 林採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23日上午9 時8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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