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1561號
KSEV,103,雄小,1561,20141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麗晶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被   告 黃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