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3年度,62號
KSEV,103,司雄補,62,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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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田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博文間因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將不定期地上
  權之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32,592元調整為180,000 元,
  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權利存續期間推定為10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1,474,080
  元(計算式:(180,000 -32,592)×10=1,474,080 ),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4,080 元,應徵聲請費
  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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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