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3年度,59號
KSEV,103,司雄補,59,20141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傅永春
聲 請 人 鄭穎琇
聲 請 人 鄭信德
聲 請 人 郭秋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社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8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