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傅永春
聲 請 人 鄭穎琇
聲 請 人 鄭信德
聲 請 人 郭秋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社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8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