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洪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豪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皓銘版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7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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