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365號
FYEV,103,豐補,365,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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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從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家德等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05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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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