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44號
原 告 張融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双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他項所有權塗銷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上開部分裁判費,尚欠裁判費2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另應具狀陳報被告双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住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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