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37號原 告 高儷玲原 告 陳婉綺訴訟代理人 高儷玲被 告 林芳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