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3年度,437號
FYEV,103,豐簡,437,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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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37號
原   告 高儷玲
原   告 陳婉綺
訴訟代理人 高儷玲
被   告 林芳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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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