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黃國清
被 告 游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0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七三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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