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3年度,504號
FYEV,103,豐小,504,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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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詹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何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84元,及其中新臺幣29,246元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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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