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三祐國際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張任萱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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