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01號
KSYV,103,監宣,501,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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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林慧瑛 
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 林純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指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二妹,甲 ○○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甲○ ○為監護宣告,並選定乙○○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且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同意書等為證。
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 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 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 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 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 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 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 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 被指定人之意見。」,亦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 第168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分別明定。
經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二妹,有聲請人提 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聲請人為甲○○四親等內之親屬,依 前揭規定,自得為本件之聲請。又本院對甲○○進行鑑定程序 ,在鑑定人即心方診所醫師吳睿敏面前訊問甲○○,當場呼喚 甲○○姓名等,甲○○對呼喚無反應;復經鑑定人吳睿敏醫師 鑑定認為:受鑑定人於103年8月13日因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合併



硬腦膜下血腫及蛛網膜下腔出血,於義大醫院接受手術,之後 於同年9月25日轉入新高醫院,目前精神狀況為意識昏迷,需 使用呼吸器及氣切管,仰賴鼻胃管餵食,且受鑑定人四肢呈現 萎縮狀態,需24小時臥床,受鑑定人之腦部功能嚴重受損,對 外界刺激無法做出回應,也喪失言語表達功能,已喪失自我照 顧能力需24小時由專人照顧;受鑑定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見 本院103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是甲○○已達不能為意思表 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 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次查,甲○○已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尚有母、妹、弟等 親屬,乙○○為甲○○之大妹,與甲○○情屬至親,關係密切 ,乙○○表明同意擔任甲○○之監護人(見本院同上筆錄), 甲○○之母、妹、弟及2子均同意由乙○○擔任甲○○之監護 人,有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乙○○擔任甲○ ○之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爰依前揭規定,選定乙○○擔任 甲○○之監護人。乙○○既經本院選定為甲○○之監護人,自 應依民法第1112條之規定,負責護養療治甲○○之身體及妥善 為財產管理之職務。
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 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聲請人為甲○○之二 妹,與甲○○情屬至親,關係密切,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見本院同上筆錄),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亦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 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乙○○對於甲○○之財產 ,應會同聲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 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對於甲○○之財產,僅得 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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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