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蔡雨龍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妙惠
法定代理人 趙培如
關 係 人 陳淙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男,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收養甲○○(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甲○○之生母丙 ○○結為夫妻,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經徵得被收養人之 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丙○○之同意,雙方於民國103年7月21日 簽訂收養契約,並作成書面,為此,爰依法狀請鈞院認可本 件收養等語。
二、㈠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⒉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法院為未成年 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 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㈡次按「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106條及第108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 件法第106條第1項、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 書、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在職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生母丙○○ 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真實;且收 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亦到庭陳明,同意收養及出養,並 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03年9月12日非訟事 件筆錄),堪信為真實。
㈡被收養人生父乙○○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查 期日到庭,經被收養人生母丙○○到庭陳明:「(問:你是 何時與生父乙○○離婚?離婚後乙○○有來探視被收養人嗎 ?乙○○有無給付扶養費?)大約在97、98年離婚,他完全 沒有來探視被收養人,也沒有給付扶養費。」、「(問:你 們之後還有聯絡嗎?有無聯絡方式?)最後一次見面就是辦 理離婚登記那天,也沒有生父乙○○的聯絡電話及地址。」 等語,及被收養人亦到庭陳述:「(問:你知道乙○○嗎? )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爸爸叫什麼名字?)以 前的爸爸嗎?我不知道。」、「(問:以前的爸爸是指什麼 意思?)不照顧我的爸爸,只有媽媽在照顧我,爸爸都不照 顧我。」等語明確(見本院103年9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 及證人蔡素津到庭證述:「我是生母的舅媽。」、「(問: 你認識生父嗎?)生父母結婚時我有出席,之後有看過他一 兩次,我很少看到他與生母一起出現。」、「(問:你有跟 收養人及生母同住?)沒有。」、「(問:從生父母離婚後 ,生父有無來看被收養人?)據我所知沒有,因為我都會去 我大姐家,但沒有看到生父。」、「(問:就你所知生父有 無給付被收養人的扶養費?)沒有。」、「(問:就你所知 生父母離婚後,被收養人主要由何人照顧?)都由生母及其 家人照顧。」、「(問:就你所述生父沒有來看被收養人及 給付扶養費,你聽誰說的?)聽我大姐說的,且我去她們家 也是看到她們自己買奶粉、尿布,沒有看見生父。」等語明 確(見本院103 年12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可知生母丙○ ○實際行使或負擔對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而生父乙○○對 被收養人確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本件收養並無須得其生父乙○○之同意。
㈢本院為審酌上開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對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生父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收 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為:「 ⒈出養必要性:出養人陳先生因無意願接受訪視,僅以電話簡 訊留言,後社工至陳先生戶籍地家訪,僅由陳先生母親出面 表達陳先生意思,陳先生認為與趙小姐離婚多年,且與陳小 妹未曾見面,並無意願出面並尊重趙小姐之決定:出養人趙 小姐現年33歲,與被收養人陳小妹生父陳先生離婚後,擔任 陳小妹主要照顧者,考量趙小姐與蔡先生相識後,其認同蔡 先生願視同己出,且會提供管教方式,並擔心陳小妹會因與 蔡先生姓氏不同,影響其在校之師長、同儕間的互動,遂提 出聲請。
⒉收養人現況:
⑴就婚姻狀況與收養意願而言:收養人蔡先生與趙小姐相識交 往已兩年多,兩人婚齡三個月,婚姻初期兩人雖曾觀念不同 ,現已歷經磨合階段並達成共識,蔡先生考量與陳小妹姓氏 不同,擔憂影響日後其與師長同儕間的互動,且願視同己出 的照顧陳小妹,遂提出聲請。
⑵經濟狀況與居家環境:蔡先生過往主要與家人共同工作,現 職工作已轉換兩年多,其工作與收入來源皆屬穩定,且每月 雖有固定開銷,而收入足以維持家中生活,故評估蔡先生經 濟穩定與願意提供陳小妹長期之所需。
⑶照顧計畫的可行性:蔡先生雖鮮少與學齡孩童相處、接觸之 經驗,長期藉趙小姐的引導、陪伴下,其已能掌握陳小妹之 喜好、個性與實際參與陳小妹管教之責,此外,蔡先生期許 陳小妹能擁有基本學業成績,更重視其人格、品格的發展, 並給予適性之發展而習得一技謀生能力,評估蔡先生已背負 起擔任父職之角色。
⒊試養情形(被收養人意願):被收養人陳小妹5歲時即與蔡 先生相識,與蔡先生的相處、生活兩年多,現階段陳小妹就 讀國小二年級,陳小妹知悉蔡先生非生父,雖不清楚收養一 事與身份轉變後之意涵,然表達欲與蔡先生相同姓氏,且期 待日後學校事務由蔡先生共同參與,更喜愛蔡先生、趙小姐 一家生活之氣氛,另其願從、遵守蔡先生的照顧或提醒,評 估陳小妹與蔡先生之間已建立穩定之親子關係。 ⒋綜合評估:出養人陳先生無意願與社工進行會談,其僅透過 簡訊、家人轉述無意願出面處理且尊重趙小姐之決定:出養 人趙小姐與蔡先生已結婚,因陳小妹與蔡先生姓氏不同,又 蔡先生願視如己出的照顧陳小妹,且亦與趙小姐共同承擔陳 小妹管教之責,遂提出收養聲請。蔡先生與趙小姐雖婚齡未 滿一年,婚姻生活現為穩定且良好。此外,蔡先生工作與薪 資收入穩定,且財務管理皆交由趙小姐管理與願支付陳小妹 所需,而陳小妹現年7歲,與蔡先生相識,共同生活兩年多 ,稱呼其為父親,也願意聽從蔡先生之管教、照顧,親子關 係互動自然且愉快,故丁○○先生收養甲○○小朋友應無不 適。」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103 年9月30日兒盟南收字第0000000號函及隨函所附之收出養事 件家庭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生父乙○○無意願與社工進行訪視,又無正當理 由未於本院調查期日到庭,依被收養人生母丙○○及證人蔡 素津到庭指述綦詳生父乙○○對於被收養人甲○○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之情事,徵以被收養人生母已與收養人共組家庭,
其婚姻狀況穩定,是為使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建立家庭成員關 係,使其得與收養人、母親共營圓滿家庭生活,本件確有出 養之必要性存在。況本院斟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堅定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已建立穩定之情感依附關係,徵以 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其實際照顧等一切情 狀,認收養人丁○○收養被收養人甲○○,確符合被收養人 甲○○之最佳利益;復本件聲請與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 1074條第1款、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 1079條第1項規定相符,且無民法第1073條之1、第1075條、 第1079條第2項所列應不予認可收養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 認可,應予准許,並溯及103年7月21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 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 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