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69號
SLDV,106,司促,10869,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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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國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叁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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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