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許金環
即反請求被告
陳許金玉
黃許金雀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仁興
前列林許金環、陳許金玉、黃許金雀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前列林許金環、陳許金玉、黃許金雀共同
複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許茂榮
即反請求被告
被 告 許茂森
即反請求原告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景中
被 告 許瑞田
即反請求被告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怡蓓
被 告 許興陽
即反請求被告
被 告 許慕賢
即反請求被告
參 加 人 許文利
即反請求被告
前列許瑞田、許興陽、許慕賢、許文利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前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既反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等事
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本訴及反請求部分,均因再發現另尚有應行調查證據事項及另再發現尚有應行闡明法律關係之主張而未曾闡明之情事,為免造成突襲性裁判及維持兩造程序利益之公平性,均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均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開庭,續行言詞辯論;另將於開庭前先行函知(闡明)兩造相關法律關係之主張及應行補正事項
,併先依職權進行調查證據(均會副知兩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