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