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22號
KSDA,103,簡,122,201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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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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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