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瑞圖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穆生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雅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係於刑事妨害名譽案件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伊侵害名譽權為由,請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伊被訴之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 刑事庭以102 年度自字第2 、3 、4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然被告已依法提出第二審上訴,現由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案件 (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因本件既為牽涉該刑案之附 帶民事訴訟,且二案兩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相同,為 避免判決歧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 規定,請求在系爭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 ,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又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設當事人在 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
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 例、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80年度台抗字第296 號裁定 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民事庭自得獨 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換言之,刑事訴 訟結果非為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被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尚有未合。其次,原告主張被告之不 法侵害行為,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實,並非被告於 本件民事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是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亦有未合。
四、綜上,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