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1號
KSDV,103,重訴,41,201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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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素英
      陳陸彩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0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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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