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陳碧清
兼法定代理 陳如怡
人
原 告 陳李月春
兼訴訟代理 陳安智
人
原 告 陳慧玉
兼訴訟代理 陳如怡
人
原 告 陳安智
前列五人 尤挹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金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9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