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明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茂田、何明華、何忠信、何皇寬、何宗達間
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983,037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08,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另
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規定,該聲請應向受訴之
第二審法院為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