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8號
抗 告 人 陳華海
訴訟代理人 李成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秋燕、鄭富勝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諭知抗告人應補繳訴
之聲明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35元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上開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95 條之1 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