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03號
KSDV,103,訴,1803,2014121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劉美娟 
被上訴人  魯耘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迄未繳納 ,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2至55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