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09號
KSDV,103,訴,1309,201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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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周良茂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奕廷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
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補字第383 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5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
3 年1 月之公告現值81,000元×系爭土地面積53㎡×所有權1/2
=2,146,500 元】確定,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
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
為2,1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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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